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保險公司傳輸承保資料日期將改以工作日表示;加強保障民眾權益,除縮短理賠期限外,民眾繳交罰鍰將得以分期繳納;深化保險公司無盈無虧經營原則,確保民眾權益。
金管會表示,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自民國94年2月5日完成第一次修正後施行,至今已近5年,為符合實務需求,加強保障民眾權益及深化無盈無虧經營原則等方向,本次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代表進行研商,本法現行條文共53條,本次將修正6條,增訂1條,修正後為54條。
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87年實施至今,已超過12年,截至98年12月底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超過1,730萬件,截至98年11月底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81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新臺幣1,369億元(此外,因肇事逃逸與未保險汽車肇事給付受害人補償金額另有新臺幣53億餘元),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將提供更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