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為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落實負責人恪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進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有助提升金融監理有效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為落實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增列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事項,訂定相關規範。並修正銀行負責人未具備授權規範所定之資格條件、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35條之2)
- 為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國際合作,增訂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修正條文第51條之2)
- 為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修正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措施。(修正條文第61條之1)
- 配合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修正刪除有關外國銀行認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6條及第117條)
- 洗錢防制法已將特定犯罪門檻調高,爰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25條之6)
- 為達到嚇阻違法之效,調高罰則章之罰鍰上限;為求寬嚴並濟,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修正條文第127條之1、第128條至第131條及第133條之1)
- 為強化信用卡業務之管理,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處罰,並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修正條文第131條及第136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