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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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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

日期:108-04-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該法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促進產業發展及增加就業的目的。
 

蘇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草案第2條)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應納稅額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匯回資金原則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且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4條)
三、個人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該資金者,於資金匯入專戶時按8%稅率扣取稅款;於本條例施行滿1年之次日起算1年內匯回者,按10%稅率扣取稅款。(草案第5條)
四、存入專戶之資金應依規定管理運用達一定年限,受理銀行並應每年就前1年度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購置不動產者,應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款。(草案第6條)
五、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之資金從事直接實質投資者,應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始得自專戶提取資金,投資完成並取具完成證明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草案第7條)
六、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實質投資者,應提出投資申請經經濟部核准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始得自專戶提取資金,投資期滿並取具完成證明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草案第8條)
七、受理銀行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申報。(草案第9條)
八、受理銀行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之處罰;個人及營利事業申報文件不實之處罰。(草案第10條、第11條)
九、個人及營利事業存入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仍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草案第12條)
十、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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