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軍戰力維繫及有效保障其應有權益,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及健全志願役軍官士官服役制度,擬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的限制,並明確規範其服役期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因此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條、第13條、第19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該條例法源依據為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為確保國軍戰力維繫及有效保障其應享權益,修正常備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現役,以及預備軍官、士官志願服現役期滿後依志願繼續再服現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修正條文第13條、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