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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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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醫師法」修正草案

日期:100-08-11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醫師法」第10條、第2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鑑於現行醫師法對於醫師停業之期間並未規定,實務上醫師可能無限期停業,以致衛生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管理該類醫事人員,因此擬具「醫師法」第10條、第27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醫師停業之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醫師應於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10條,修正罰則所引之項次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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