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軍素質,維護軍職人員權益,達成兵役制度轉型目標,以符合國軍特性及轉換募兵制過渡需要,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國防部為因應人力精簡,並增訂軍職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及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上限,之前曾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1年7月27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現在為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務實考量招募與留營誘因等因素,以順利推動國軍「募兵制」及「精粹案」,重新擬具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條文如下:
(一)刪除現行一級上將不受除役年齡及服現役最大年齡限制,並修正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二)增訂限制僅得支領一次退伍金及剝奪、減少退除給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第24條之1)
(三)增訂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留職停薪期間,毋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另退撫基金撥繳費用標準上限,由現行12%調整為18%,並檢討政府與個人撥繳比例,以維基金財務健全。(修正條文第27條)
(四)增訂支領退休俸、贍養金軍人再任公職、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及財團法人等職務,月支待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上,停發其退休俸、贍養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停支人員月支職務待遇,低於原退休俸或贍養金及優存利息合計者,得申請補足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
(五)增訂遺族支領一次撫慰金之順序及分配比例,以及配偶領受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6條)
(六)增訂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項目,並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修正條文第37條之1)
(七)刪除月補償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
(八)增訂服預備役軍官現役、或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之軍法官退場汰除機制,並授權訂定預備役軍法官評鑑審議會委員之遴選、審議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俾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4號解釋。(修正條文第4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