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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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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澄清資通安全管理法是規範「高科技園區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非「高科技園區廠商」

日期:106-11-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6)日表示,行政院制定「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規範範圍包括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其中非公務機關是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之財團法人等3類,並非所有民間企業。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目前的關鍵基礎設施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等八大領域,且是以風險管理的角度律定納管對象,後續會經過風險評估過程,確認有相當風險,才會納管。

行政院資安處進一步表示,上述「高科技園區」是指提供高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的系統(如水、電、交通等),並非針對進駐園區的廠商;規範前者原因是希望提供進駐園區廠商更安全可信賴的產業環境。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至於近期某網路論壇故障事件,因該論壇非屬關鍵基礎設施,因此非本法草案管理範圍,亦無涉行政檢查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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