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保障股東權益,增加併購的彈性與效率,同時為促進友善併購新創公司環境,增訂新創公司個人股東,其股利所得可選擇全數延緩課徵。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經濟部表示,近年來各界對於增加併購彈性及保障股東權益迭有建議,並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70 號解釋理由書亦指明「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董事或股東利害關係相關資訊等,應檢討修正,因此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保障股東權益:
(一)為強化併購資訊揭露,增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5條)
(二)對於出席股東會並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須有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爰增訂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2條)
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為增加併購之彈性及效率,公司併購時,如以淨值為計算基準,放寬併購公司所支付之對價總額未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亦適用非對稱式併購,僅須由董事會決議,以加速併購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第29條及第36條)
三、擴大彈性租稅措施:
(一)鑑於公司為強化其競爭力、拓展市場,取得無形資產常為進行併購之重要因素,爰增訂其取得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二)為促進友善併購新創公司環境,增訂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4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