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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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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 使法條更淺顯易懂

日期:107-03-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法規會今(27)日表示,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在草擬法條時,除應使用簡單、淺顯易懂的文字外,法條的格式排版也要更明確、容易識別;還可用通俗名稱及加註條文要旨的方式,來幫助理解。同時,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開闢專題,歡迎大家一起找尋現行法規中冷僻艱深的文字,提供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法規會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應使用通俗易懂、民眾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為落實該決議,該會特別邀集立法院法制局局長陳清雲、作家平路、中央警察大學教授羅傳賢、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及中央、地方各機關代表研商,希望透過多元並進的努力,使民眾更容易看得懂法條,對法條不具畏懼感,因知法守法而更能保障自身權益。

法規會表示,在法條格式方面,現行法規條文的「項」不冠數字,然而隨著社會變遷,法條規定愈趨複雜,分項愈形繁多,例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均多達13項。未來修法將在各項之前冠以1、2、3等序號數字,以利辨識、引用,法律條文並得視需要加註條文要旨,使民眾一望即知該條文的要點;另外,也同步要求行政部門草擬法規,一個條文只規範一個重點,原則上也不要超過5項,避免條文結構過於龐雜,不易辨識及理解。

法規會指出,在法條實質內容方面,規定法條如有使用學名、專有名詞或其他顯非一般人易於理解的名詞,可加註一般共同理解的通俗名稱,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加註通俗名稱為「SARS」、「去氧核醣核酸」加註通俗名稱為「DNA」、「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加註通俗名稱為「愛滋病毒」,與生活用語契合,拉近民眾與法條的距離。

行政院法規會主委劉文仕表示,司改國是會議正是看見民眾對於法律的疏離、陌生,因而產生排斥、不信任感,所以要求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讓將來的法條可以使用通俗易讀的文字,讓民眾能看懂法條,增進對法規的理解與親近。該修正草案目前已登載在「眾開講」,並開闢專題,歡迎大家一起來找出冷僻難懂的文字,提供有關機關檢討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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