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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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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8-01-22

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由人事行政局簽陳司法院函送「司法人員人事條例」32條、44條修正草案,除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外,並增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亦得為實任司法官免職的原因及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實任司法官應停止其職務的規定。

人事局表示,鑑於民法總則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於97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本(98)年11月23日施行,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因此配合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32條、44條修正草案,函請行政院同意並與司法院、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人事局指出,配合民法總則編輯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第1項,將實任司法官的消極要件中,除將「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監護之宣告」外,並增列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另增列第2項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實任司法官應停止其職務的規定。

另外,配合民法總則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定自本年11月23日施行,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4條內增訂第2項有關第3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的施行日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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