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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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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揆:開放兩岸高階公務員、政務人員互訪,有利兩岸良性互動

日期:97-12-25

行政院長劉兆玄今(25)日在行政院院會中表示,放寬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人員赴大陸從事公務及交流活動,並開放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台參訪,是我們執行開放、展現自信的具體表現,不僅有助於公務員深入瞭解中國大陸,同時對營造兩岸良性互動,也有正面意義。

劉院長在院會中聽取內政部報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以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2點修正草案等相關法規修正案後,做以上表示。

劉院長強調,這項開放措施並非毫無限制,從事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情治及軍人等特殊涉密人員,非經專案審查許可(如探病或奔喪),不得前往大陸地區。

劉院長指出,開放的同時也要加強管理,本案通過後,預期前往大陸的公務員將逐漸增加,各機關一定要強化內部管理作為,規範公務員在大陸的言行舉止,並做好宣導,讓前往大陸地區的公務員都能順利往返。

劉院長並裁示,本案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第9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分別核定,並由內政部依規定發布及分行。

行政院表示,針對外界關切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隨著兩岸情勢的緩和,制度性協商機制的建立,審酌中央地方權責之不同,鬆綁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申請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以及放寬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視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活動。

行政院補充指出,為兼顧國家安全,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僅限於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進入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之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等事由,且仍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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