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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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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  政院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

日期:111-01-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本條例的訂定,有其必要。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說明,暫行條例通過後的2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無誤後,逕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達到保全宗教團體財產的目的,未來將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因此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便是在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得適用本條例之宗教團體及不動產資格要件。(草案第3條及第4條)
 

三、申請事項、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草案第5條及第6條)
 

四、補正期限及公告之期間、內容、方式、通知對象。(草案第7條及第8條)
 

五、異議人之資格、提出異議之方式、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之處理方式及應停止辦理事由。(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六、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及應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情形。(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七、主管機關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方式及要件、限制登記之效期、失效後應塗銷限制登記,以及宗教團體得就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或移轉不動產之情形。(草案第13條)
 

八、限制登記之限制事項及例外情形。(草案第14條)
 

九、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登記之情形。(草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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