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第56條及第64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平均地權條例」於民國 43年間公布施行,其間歷經17次修正。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爰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6條、第56條、第64條修正草案。
有關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6條有關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應行償付之地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土地採取搭發土地債券之規定。
二、對於反對重劃計畫之意見,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土地所 有權人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56條)
三、配合民法物權編增訂「農育權」,爰增列「農育權」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修正條文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