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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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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12-2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旨在保障請求權人時效利益,以及符合人權保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現行「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本文的補償請求權時效,原係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的確定日起算2年。惟於不得聲明不服的案件,一經公告或宣示,無待送達,即告確定,如仍自確定日起算,對於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的受害人而言,恐未盡衡平;縱得聲明不服,如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致該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知悉在後者,倘仍自確定日起算,亦有欠公允。為使前開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平等且公平合理的保障,因此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其補償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及請求之期間限制。(修正條文第13條)


二、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之對待,爰刪除現行以依國際公約或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該外國人始能準用本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三、修正後第13條第2項之新舊法過渡適用條款。(修正條文第40條之2)


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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