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為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最高法院為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的終審機關,法官員額精簡為14人,應賦予一定尊崇,並相應規範其組織,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最高法院金字塔訴訟結構員額為14人,以所辦事務應為民、刑事各一庭,建置上應各為7位法官行合議。明定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法官5人以上行合議審判。(修正條文第3條)
- 授與最高法院法官特任資格並明定人數14人;刪除現行條文第51條第1項關於法官職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
- 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特殊、地位崇高,且為特任身分,如有不能執行職務,應不得暫代,而應視情況辦理退職,以便重新遴定,故刪除現行條文第82條第4項。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因規模及人數限制,迭有因迴避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況,爰增列該院院長經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同意後,向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調用支援法官。(修正條文第82條)
- 明定本次關於金字塔訴訟組織之修正條文,自114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