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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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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6-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18)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據司法院函表示,為使法官個案評鑑制度更加完善,參酌相關法律規定及社會各界意見;同時考量司法院為用人機關,應增訂人員代表出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表示意見,並配合其他法律,修正相關條文內容,因此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法官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可指定委員代理之,並擴大遴選委員之取才來源及人數。(修正條文第7條)
二、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增訂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審議中如已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且繫屬中之案件需迴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3條)
三、明定司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舉薦評鑑委員,及遴聘時應考量性別主流化、來源多元化及異質化等因素。另增訂院、檢各級機關首長、各律師公會及請求評鑑團體之主要決策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
四、為落實評鑑制度之精神,增訂評鑑委員於審議評鑑事件時,對受評鑑法官其他未經請求評鑑之重大違失情事得併予審議。(修正條文第35條)
五、賦予請求人有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事證之程序參與權,並增訂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證、適度提示卷證及制止請求人陳述時不當言行之權利,以及決議書應予公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1條)
六、配合增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外部評鑑委員人數;增訂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及開會次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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