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外交部擬具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外交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外交部指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民國101年2月3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當時為因應多變的國際環境挑戰,進用多元人才,並考量到有關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交流的規定,現今相關規範目的因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復存在,且實務上有遴派名譽領事,以推動外交工作的必要,因此擬具該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任命政務公使及政務副常任代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辦理駐外人員交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為利推動外交工作,增訂遴派名譽領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