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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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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

日期:98-03-26

為因應全球生態保育潮流、時空環境變遷及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所需,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將增訂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原住民族特別許可事項及核准方式,以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與傳統祭儀;另為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增訂園區民眾參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諮詢會議之機制。此外,為加強對國家公園之保護、利用及管制,未來將適度提高違反國家公園管制事項之處罰。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刪除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文字,並修正國家公園計畫審查機制。

二、增訂國家公園選定、勘查程序與其應辦理事項、國家公園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公開展覽及公開展示之規定。另為使各種行政計畫內容間無扞格之情形,爰增訂有關計畫應配合核定實施之國家公園計畫進行修正及調整,國家公園計畫並應定期通盤檢討。

三、增訂擬訂與核定細部計畫之程序、應載明事項及計畫變更準用之規定。

四、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各分區之禁止、須經許可事項,並明定國家公園計畫發布實施後,區內原既有之土地使用及民眾行為,得於各國家公園計畫中訂定允許其使用及行為之項目。

五、為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增訂園區民眾參與國家公園經營管理諮詢會議之機制。

六、增訂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與基於傳統祭儀,而得予特別許可事項及核准方式。

七、適度提高違反國家公園管制事項之罰責,以達到生態保育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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