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0)日通過「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表示,「關務人員人事條例」自民國80年2月1日制定公布,期間經兩次修正。由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也分別修正過四次與三次,為使關務人員的管理比照一般公務人員,因此配合修正「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於90年12月18日修正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增列具「關務監簡任升官等考試」、「高級關務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關務監、高級關務員資格。(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15條)
二、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升官等訓練之相關規定,修正關務人員晉升關務監及高級關務員有關升官等訓練的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三、為使取得各官稱資格的初任關務人員比照一般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人員應先予試用之規定,修正初任關務人員之試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修正條文第7條)
四、關務人員及依「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轉任的關務人員轉調,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務者,考量這類人員俸給架構、權益取得方式都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故增列以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逕予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修正條文第9條)
五、原施行細則第3條、第6條(規範未經考試及格者之定義及任用規定)、第7條(規定升任之俸級核敘)、第8條(規定調任及再任之俸級核敘)、第9條(規範執行勤務中之認定)移列於本條例中規定,並廢止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5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及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