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公益廣告燈箱借用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利宣導政府重要施政,統籌規劃公益燈箱之使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核配說明:
(一)申請資格:本院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
(二)申請燈箱面數:申請機關每次申請以二面為限。但本院保留核配之權利。
(三)刊掛期間:每面燈片刊掛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具函向本院申請延長,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如燈片內容有特定宣導期間者,併於申請函中敘明。
三、借用流程:
(一)申請機關應填妥「公益燈箱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燈片圖樣或燈片設計圖jpg電子檔,具函向本院申請借用燈箱。
(二)本院核准後,即函復申請機關核配燈箱之座號、尺寸大小、使用期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三)申請機關應於核准之使用期間起始日前二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完成燈片刊掛,並於刊掛前填妥「公益燈箱使用情形表」(如附件二)函送本院(請確認函文於刊掛前送達)。
(四)申請機關於刊掛期間內如欲更換燈片圖樣,請依第一款規定程序重新申請,並述明原核配燈箱之座號。
(五)為有效使用公益燈箱資源,如申請機關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燈片刊掛,或未經核准即更換燈片圖樣,本院將逕函收回使用權。
(六)申請機關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本院燈箱業務承辦人。
四、注意事項:
(一)刊掛之燈片圖樣內容不得涉及下列情形:
1.個人形象行銷。但機關代表代言重大政策、災害防救、疾病防治、國際及全國性賽事、節慶活動,不在此限。
2.政黨及競選候選人。
3.商業行為,如有對價關係之營利行為或商品置入等。
4.特定公司行號
5.違反善良風俗
(二)刊掛之燈片圖樣內容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為符合國際機場宣導之需求,燈片圖樣內容應以中英文案併列。
(四)申請機關應掌握申請、施工刊掛及燈片圖樣回報期限,以利公益燈箱資源有效運用。
(五)燈箱借用期間,燈箱維護及電費均由本院負責;燈箱施工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由申請機關妥善清理。
(六)申請機關於核准期間屆滿後,欲收回燈片者,請於燈片刊掛施工前告知本院;如未告知,後續核准之申請機關將自行拆卸銷毀。
(七)本院將適時更新燈箱核配情形,並公布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資訊與服務/公益資源申請/公益燈箱),申請機關可上網查詢燈箱所在地聯絡人名單、燈箱配置地點、規格及相關使用情形。
五、燈片製作規範:
(一)燈片四周採用包邊打洞方式處理。
(二)燈片製作應整張一體成形,避免接片。
(三)燈片製作方法以EP2燈片沖洗為佳,若採其他方式,應注意防止色彩退色、變質破裂而妨礙觀瞻。
(四)燈片尺寸應按核配尺寸製作,請勿過大或過小。
六、燈箱施工程序:
(一)申請機關請俟本院核准後,再製作燈片輸出。施工前請務必確認完成第三點第三款之程序。
(二)桃園國際機場刊掛作業:燈片請逕交本院機場燈箱維護廠商刊掛(費用由本院支付)。
(三)高雄國際航空站刊掛作業:申請機關之施工人員請攜帶本院核准公文及身分證明文件至燈箱所在單位後,先洽承辦人員填寫相關表格領取證件(如航站管制區通行證)再進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