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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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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說明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後續規劃分配方式

日期:106-12-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賴院長今(13)日上午出席「轉型能源‧綠色經濟論壇」於受訪時關於空污費的談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補充說明表示,目前正在討論的是移動污染源所課徵的空污費,能否給地方政府使用,至於固定污染源所課的空污費,本次「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並沒有更動分配比例,且最後大部分用於地方政府改善空氣品質的工作。

徐發言人指出,根據環保署提供的資料,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所收款項,其中60%直接撥交於該固定污染源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自由運用於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其餘40%及移動污染源所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環保署統籌,依各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嚴重程度、污染特性需求、及所提報計畫的預估效能,補助各地方政府執行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逸散污染源等各種空氣污染改善計畫。環保署指出,無論是直接撥交地方政府或是由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大部分的空氣污染防制費運用於地方政府空氣污染改善工作。

徐發言人強調,環保署已積極進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作業,並規劃後續徵收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將移撥20%供地方政府使用,做為加強改善轄內空氣污染來源的經費;其他的經費由環保署統籌辦理,將空氣污染防制費運用於最需要改善的地區,聚焦解決空氣污染問題,而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撥交環保署及地方政府比例部分,並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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