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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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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08-03-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訂定本條例是為完備我國電影及視聽資產文化保存的專業中介組織,有助台灣影視文化資產典藏與發展。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條例立法目的、本中心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2. 本中心董事、監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9條)
  3. 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監事會之職權、開會方式、利益迴避原則及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董事長為專任者,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董事及監事為無給職。(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
  4. 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草案第18條)
  5. 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19條)
  6. 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期限。(草案第20條至第23條)
  7.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電影中心之資產及負債,於解散之日由本中心概括承受;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4條及第25條)
  8. 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
  9. 政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限制、辦理採購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27條至第30條)
  10. 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11. 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草案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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