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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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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攬才力道網羅世界菁英 行政院會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日期:110-04-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網羅更多世界菁英來臺,增強攬才力道,提高國際優秀人才長留臺灣誘因,讓國外專業人才「進得來」、「留得住」,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國發會擬具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現階段正是臺灣經濟發展與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為網羅更多世界菁英來臺,本次修法再增強攬才力道,鬆綁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者的永久居留規定等,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權益,以提高國際優秀人才長留臺灣之誘因,讓這些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並與國內人才相激相盪,互展所長,一起壯大臺灣。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業工作範疇,新增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8條)
四、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六、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及在我國就讀大學校院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該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13條)
七、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三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修正條文第15條)
八、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17條)
九、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五年,並配合刪除得於五年內適用三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十、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六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
十一、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22條)
十二、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24條)
十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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