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灣的文化豐富多元,人民作為文化主體,所享有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政府肩負打造有利文化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等責任,因此推動「文化基本法」,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落實文化公民權,實現「文化台灣」願景。
賴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條)
二、多元文化及多樣性發展之基本價值與原則。(草案第2條)
三、創作表意參與自由、權利平等原則、文化近用權、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人民文化權利。(草案第3條至第8條)
四、文化保存、維護與發揚、博物館發展、圖書館發展、文化空間、社區總體營造、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交流、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保障及文化獎助之基本方針。(草案第9條至第19條)
五、為健全文化治理,文化行政機關之組織、人事、經費應有適當配置;國家得優先考量透過中介組織對外進行文化預算獎勵、補助等,以落實臂距原則。(草案第20條)
六、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協力文化治理。(草案第21條)
七、為落實多元文化政策,應延攬文化人才,並建立適合文化治理之人事制度。(草案第22條)
八、保障文化預算之充裕與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草案第23條)
九、為落實保護我國文化永續發展,締結國際條約、協定有影響文化之虞時,應評估對本國文化之影響。(草案第24條)
十、為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授權訂定文化藝術採購相關事項之辦法;另為辦理採購之彈性,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草案第25條)
十一、為供文化政策制定與學術研究發展參考,應辦理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事項之研究、調查、統計。(草案第26條)
十二、人民文化權利遭受侵害,得依法救濟。(草案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