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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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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就「都市更新條例」及「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

日期:105-11-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21)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都市更新條例」及「國民體育法」兩項議題進行討論。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方向與主軸,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政府首先將擴大獎勵誘因,加強參與意願。其次,希望提升財務的可行性,與容積獎勵互相結合,如擴大稅捐減免,延長房屋稅與地價稅減免的時間,並針對建管及都市計畫審議提出配套措施,落實容積獎勵。

徐發言人指出,政府也將強化專案經營管理,成立專責機構,簡化都更案件的審議程序,並納入貸款及財務規劃等金融協助。此外,希望建立都更服務平台,協助社區評選專業的服務團隊。

徐發言人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涉及的法律條文較多,需進行全盤修訂才能達到政策目標,行政院希望在下個會期提送立法院審查。

針對「國民體育法」部分,徐發言人表示,本次修正「國民體育法」是要落實總統選舉政見,以及教育部102年公布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所揭示的「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台灣」三大願景與目標,希望對學校體育、全民體育,以及運動選手的照顧及保障給予完整規範,以保障人民使用運動設施與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

徐發言人指出,依循「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擴大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增訂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
二、明定體育團體財務應公告,加強透明化。
三、為處理體育團體與教練選手間紛爭,保護相關人員權利,增訂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專責仲裁機構。
四、為使體育團體營運專業化,增訂國際性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親等與利益迴避、理事長任期、設立公益理事、公益監事之規定。
五、規定體育團體工作人員不得由(常務)理監事及與其具一定親屬關係者擔任。
六、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獲政府機關各該年度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另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上述體育團體理事或監事。
七、明定具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設之專項委員會。
八、目前體育團體受「人民團體法」監督,是極低度的管理監督機制的,但全國體育單項協會涉及選手出國代表國家比賽之權益,具公共性質,因此修法後將受「國民體育法」規範,以保障選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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