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住宅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次修正是推動安心社會住宅政策的配套,目的是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住宅環境,達成總統所宣示8年內辦理20萬戶社會住宅的政見,落實居住正義。
林院長表示,本案是行政院的優先審議法案,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尋求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住宅法」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為因應國內社會及經濟情勢快速變遷,並兼顧有效落實相關住宅政策及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權利,因此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中央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權責。(修正條文第2條)
二、 修正用詞定義,定明社會住宅係以低於市場行情之租金,為專供出租使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並增訂公益出租人。(修正條文第3條)
三、 為能彈性規劃調配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戶數,定明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且為擴大照顧弱勢居住需求,將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四、 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7條)
五、 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新增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規定;社會住宅作居住、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使用之租金收入及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為獎勵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及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之住宅所有權人,新增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
六、 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住宅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增訂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強化規定及補助推動提升住宅環境品質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47條)
七、 增訂罰則專章,定明違反本法相關條文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8條至第62條)(撰稿:黃宇萱,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