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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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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 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

日期:106-01-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完善中小學師資培育制度,提升師資品質及有效利用實習資源,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為符合時代潮流,提升師資培育品質,並配合「師資培育白皮書」的師資培育發展藍圖內容,包括職前培育、實習檢定與證照及在職進修等,因此擬具「師資培育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訂師資培育擴及在職進修。(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專業標準指引。(修正條文第4條)
三、修正師資培育審議會成員及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四、師資培育大學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訂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正條文第7條)
五、調整教師資格取得方式為先資格考後實習。(修正條文第10條)
六、增列教師在職進修之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辦法。(修正條文第20 條)
七、增列偏遠地區學校及海外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僑民學校)代理教師、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偏鄉地區幼兒園教師之職務代理人員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修正條文第22條)
八、修正延長專案辦理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之年限,以及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適用年限。(修正條文第24條)
九、刪除代理折抵教育實習等失效條文。(現行條文第21條、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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