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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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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重申國體法修法方向 歡迎民代運用人脈資源協助地方體育發展

日期:105-11-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針對平面媒體以全版報導「地方體育委員會認為行政院擬修正『國民體育法』,讓民意代表不能擔任體育委員會理事長、理事之事為不倫不類」。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28)日召開記者會鄭重澄清,行政院就「國民體育法」第38條的修法方向為:

一、本次修法係依照「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等原則。

二、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上述體育團體理事或監事。另獲政府機關各該年度補助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


徐發言人表示,該法修正後規範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理事或監事,亦即必須符合能夠參加如奧運、亞運等國際體育組織所舉辦之國際體育賽事,且僅限於全國性的的體育團體,始為規範對象。

徐發言人指出,由於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涉及公共利益,並由國家透過行政措施提供補助與訓練;而外界也認為補助預算受立法權的監督與限制,若由民意代表擔任理事或監事,將會造成行政及立法上的衝突。

徐發言人強調,地方性的體育團體非此次修法的規範對象。反之,行政院歡迎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性體育團體,期盼藉由民意代表的人脈,獲得多方資源以協助地方體育的發展。另外若屬全國性的體育團體,然其所參加者並非國際性的體育賽事,如:土風舞協會、象棋比賽等,亦非「國民體育法」的規範對象。

徐發言人重申,「國民體育法」之修法,最後仍須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教育部表示,依目前國民體育法草案第38條,係規範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修法方向主要僅要求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理事或監事,地方性體育團體與休閒類體育團體並未規範,採較彈性的管理強度,以符比例原則。另,「國民體育法」草案第37條則賦予地方加入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法源和36條協助仲裁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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