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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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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10-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感謝林全前院長及財政部許虞哲部長與所有同仁,參考國際稅改趨勢,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調整營所稅及綜所稅稅率,訂定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以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負擔,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的所得稅制。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賴院長指出,本次稅改方案是整體稅制優化的重大改革,透過合理調整投資所得者的稅負結構,並配合調高3大扣除額,減稅利益255億元由超過542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使全民獲益,請財政部對外妥為說明,爭取各界支持。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調高3大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修正條文第17條)
二、調整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結構: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之級距,以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營所稅稅率由現行17%適度調高為20%,縮小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修正條文第5條)
三、獨資合夥組織盈餘直接歸課個人綜所稅,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四、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協助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升級。(修正條文第66條之9)
五、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以符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另取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加徵10%稅額部分得半數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14條、第24條、第42條、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第73條之2、第89條之1、第92條、第100條之1、第114條之1及第114條之2)
六、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合併計稅減除股利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
(一)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當年度綜所稅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或得選擇就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修正條文第15條、第71條及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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