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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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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8-03-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亦通過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酒後駕車等不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今(108)年3月26日立法院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酒駕行為加重行政罰,本案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肇事致人死亡、重傷害的刑責,以嚴加抑制酒駕行為,維護國人安全。

蘇院長強調,酒駕者不但破壞交通秩序,且讓家人傷心、家庭破碎。政府除加強教育外,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對於酒駕致死,無論是否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可依刑法第271條規定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俱在,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要求,讓國人能夠快樂出門、平安回家,期待各方一起努力,讓民眾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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