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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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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本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日期:107-12-18
資料來源:政風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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