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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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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日期:104-01-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於本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另以法律規定並施行。」,另為解決當前教保服務人員面臨的問題,並使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有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有關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權益、管理及申訴評議等事項,有明確規範的必要,因此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幼兒園園長之資格,並訂定幼兒園教師之培育方式、培育單位及其資格取得適用之規定。(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二、明定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資格,且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教保員相關系科評鑑會,或委託辦理教保員相關系科評鑑。(草案第6條及第7條)
三、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等事項,並規範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成績考核等事項。(草案第8條及第9條)
四、明定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條件等事項,並規範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提起申訴及爭議處理等規定。(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五、明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重新申請並完成認可之期限。(草案第13條)
六、明定幼兒園違法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未將聘任園長報主管機關核定等情形之處罰規定。(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七、明定本條例執行處罰及要求限期改善之權責機關。(草案第16條)
八、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在職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之機會、程序,以及渠等於教保條例施行前、後得免教育實習之權益保障規定。(草案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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