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食品安全攸關全民健康,向來是政府施政的重要基石。隨著國人飲食型態與消費習慣多元化,食品產銷模式已日趨複雜,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機制,行政院於115年7月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數位治理」,建立更完善、更具韌性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國人對食品安全之信心。
二、 修法重點
■ 建立重大食安事件應變機制
增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統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示辦理之責任,以提升資源整合及調度效率。
■ 強化自主管理與異常通報制度
增訂指定食品業者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須報中央核定,同時明確規範業者知悉產品有危害之虞時,須於24小時內主動通報,如延遲或隱匿通報,罰鍰上限提高至3,000萬元;亦同步建立實驗室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主動通報檢驗資訊之法律義務,多管齊下阻絕問題食品。
■ 完善食品驗證制度
健全「第三方驗證機構」之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制,明定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與自主檢驗報告之義務,以發揮實質把關功能。
■ 完善罰鍰執行機制,防杜規避裁罰
針對有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行政執行之虞的受處分人,增訂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聲請行政法院假扣押,以確保行政罰鍰執行,防範業者脫產。
■ 健全食品下架及回復上架機制
明定違規案件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之規範,另針對配合預防性下架且最終檢驗合格之業者,增列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機制。
■ 強化網路食品管理
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包含保留違法網頁及相關網路使用紀錄資料之義務、限制瀏覽及移除違法資訊之期限,並增訂網路販賣輸入食品應揭露輸入許可文件之義務。
三、 結語
嚴格把關食品安全,讓國人買得安心、吃得放心,是政府推動食安工作的最高原則。未來政府會持續透過法規體制的補強與實務管理的優化,打造更安全、更透明、更值得信賴的食品消費環境,全力守護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