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企業併購法」自民國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並於93年5月5日首次修正,距今已近10年,此間國內經濟環境變化快速,現行規範已有不足或不合時宜之處,近年我國發生的併購行為,其類型與態樣日趨多元,各界關於增加併購型態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之呼聲所在多有。
經濟部指出,我國與企業併購法具關連性的公司法制在最近10年均有新發展,也應就相關重複或矛盾的規範予以通盤檢視並配合修正,故依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併購對價選擇多元化、保障投資人及刪除不合時宜規定等修法方向,擬具「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 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至第8條、第19條、第27條至第30條、第35條至第37條)
二、 健全法制,修正股東、債權人及員工權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7條、第11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22條、第27條、第30條至第31條、第37條及第38條)
三、 檢討租稅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第43條、第44條)
四、 配合公司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商務仲裁條例等之修正,刪除不合時宜規定與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24條及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