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表示,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及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擬放寬現行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期間的限制,並明確規範其服役期間的權利與義務等,因此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替代役備役人員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修正為「海岸巡防機關」。(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增訂志願士兵於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及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之兵役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之1)
四、增訂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之役期不受4年限制;另修正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之期間,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3年。(修正條文第6條)
五、放寬志願士兵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最少服役期間之門檻為6個月;增訂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申請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6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