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外交部、法務部會銜擬具的「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外交部及法務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審議程序。
外交部、法務部表示,為利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追訴犯罪,並促進我與歐盟國家間司法合作,自104 年起積極推動與波蘭簽署「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我方經參照國際間雙邊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架構及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擬具草案,並由我駐波蘭代表處洽據波蘭獲復同意簽署。
該協定要點如下:
- 本協定規範關於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之資訊分享等領域之刑事司法合作原則及程序。(第1條)
- 本協定適用於法院及檢察機關權責範圍內之案件,不賦予任何私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拒絕提供、排除證據或阻礙執行請求之權利。(第2條)
- 雙方中央主管機關承諾按照相關國內法及本協定提供彼此最大程度之合作,藉由移交該等受刑事訴追者以防止有罪無罰之情形,達成進行引渡程序之目的。(第4條)
- 駐波蘭代表處及波蘭臺北辦事處於完成各自領域執行本協定之內部必要程序後,應以書面相互通知。本協定應自後通知日生效。(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