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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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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10-0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專利師法」自民國96年7月11日制定公布以來,僅於98年5月27日修正一次,惟就專利師執業層面的重要實務問題,如專利師的執業型態、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專利師的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及整體罰則等問題,現行法制已不足有效解決相關問題,因此擬具「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除外界關切的加強管理違規行為外,對於專利師開始執行業務的程序、執業方式、執業範圍,都有放寬規定。另為加強代理人專業技能,亦增訂強制在職進修機制,期能加強專利代理人的執業品質,健全專利代理制度,藉以維護申請人的權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利師有關開始執行業務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8條)
二、增訂專利師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
三、修正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9條)
四、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參加在職進修。(修正條文第12條之1、第37條之4)
五、增訂懲戒權行使期間。(修正條文第25條)
六、修正違法及違規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32條至第33條之1)
七、修正專利代理人相關規定。(刪除第35條、修正條文第36條、第37條之1至第37條之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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