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災害防救法」自民國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5次修正,並經行政院於103年3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依法須重新送請審議。因今(105)年2月6日地震之後,各界對該法提出修正建議,為應本次震災重建需求,因此重行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
二、 明定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及工業管線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經濟部。(修正條文第3條)
三、 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16條)
四、 增列區應比照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修正條文第12條)
五、 災害防救經費增列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相關規定之限制,使運用更為靈活及符實需。(修正條文第43條)
六、 增列協助災民災後復原重建相關規定,包含災前借款、信用卡之本金及利息得予展延、以房屋或土地抵償原購屋貸款債務、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等,並明定上開措施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4)
七、 本次增列有關災後重建之條文溯及自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生效,以協助105年2月6日震災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 (修正條文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