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活化公有資產,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並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排除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以來,成效顯著。為進一步落實加速重建,有必要明定公有財產應參與重建,並排除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以達活化公有資產,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並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明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另也新增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以保障國人居住環境安全。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百分之50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外,應依本條例參與重建,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之限制。
二、訂定採協議合建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機制。
三、授權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執行細節,俾利實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