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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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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4-1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我國已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該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修正。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近來營業性質特殊,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議題為各界所關注,部分營業人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公平。為期營業稅課稅及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前揭公約意旨,爰配合修正為「有陪侍服務」。(修正條文第12條)
二、增訂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之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3條)
三、為導正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定明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22條)
四、增訂財政部得視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之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即使用統一發票),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健全稅制並符租稅公平。(修正條文第24條)
五、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同年4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一併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修正條文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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