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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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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草案

日期:98-09-24


為使納稅義務人權益受到適切的保護,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案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意旨修正,使契稅及使用牌照稅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落實納稅義務人之保護,有其必要性。吳院長並指示財政部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意旨,就未侵害國家稅捐債權之單純行為罰處罰條文,應訂定行為罰金額之上限,並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之研究結論,研擬「契稅條例」第24條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草案。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契稅條例」第24條: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之怠報金最高以應 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所處之行為罰,最高處罰金額為新台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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