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2)日通過經濟部所提「公司法」第100條、第156條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依2008年9月世界銀行發布之「二00九全球經商環境報告」中有關「最低資本額」之調查指出,我國「最低資本額」占國人平均所得比率,於世界排名為第157名。本次修正公司法,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除可改善我國經商環境,提升我國經商容易度評比,並可減少開辦企業的成本負擔,達到鼓勵創業、振興經濟的效果。
公司最低資本額之規定,係要求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需達到一定數額,方得設立;而資本額如足敷設立時之開辦成本即准予設立,公司可迅速成立,亦無閒置資金之弊,且該數額多寡,宜由個別公司因應其開辦成本自行決定,尚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最低資本額。又依97年9月世界銀行發布之「二00九全球經商環境報告」中有關「最低資本額」之調查報告指出,我國「最低資本額」占國人平均所得百分之一百以上,於世界排名第157名。為改善我國經商環境,促進企業開辦,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經濟部遂擬具「公司法」第100條、第156條修正草案,刪除有關最低資本總額及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並由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