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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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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日期:101-12-1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衛生署所提「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案為醫療刑責合理化之配套法案,旨在建立良好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及時提供病人及家屬醫療傷害補償,以有效改善醫病關係。院長指示衛生署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本法案醫療事故係從醫療風險難以明確責任歸屬之原則進行補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法案中已設計避免道德風險之管控機制,院長要求衛生署持續追蹤,並於立法通過後,針對法案後續須配合及落實的相關事項積極辦理。

陳院長並表示,本法案內容係動用社會資源處理特定型態糾紛,以後類似這種法案最好能先有白皮書的論述並尋求共識後,再來制定法規,才能在立法過程中更加順暢。

衛生署表示,鑑於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高風險性與極限性,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所致之病患傷亡結果,多形成醫療糾紛事件,病人或家屬為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而動輒興訟,除造成兩造當事人之訟累,並衍生醫界因憚於刑責而採取防禦性醫療、醫病關係對立、醫學生或醫師畏懼投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另現行司法制度及實務運作,也易使病人處於弱勢地位,如訴訟程序冗長、高額訴訟成本支出等。為通盤解決病人、醫事人員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之困境,達成「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彼此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病人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之政策目標,爰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強化調解機制」:
1、建立調解先行原則,減少訟源:
(1)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調解。(草案第10條)
(2)刑事訴訟中的案件,包含公訴、自訴、告訴乃論等罪,檢察官或法官取得病人或家屬同意,也可移送調解。(草案第11條)
2、促進病人權益,迅速瞭解真相:
(1)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提升醫療機構與病人良好之溝通方式與管道。(草案第4條)
(2)縮短病歷證據取得時間,醫療機構應於二個工作日內提供。(草案第5條)
(3)採納apology law之精神,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或裁判基礎,以促進真相發現及調解成立之機會。(草案第6條、第17條)
(4)建構醫學專業諮詢、諮商機制,使病人可透過客觀、公正 第三者瞭解醫療相關問題。(草案第7條)
(5)依本法進行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如已經向民事法院起訴,調解成立後,病人也可申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草案第23條、第24條)
二、「提供及時補償」:
1、不採取無過失補償制度,僅針對醫療事故屬於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為補償給付。(草案第31條)
2、採補償給付申請,與民事訴訟、刑事自訴或告訴原則不得併行之機制。(草案第31條、第32條)
3、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分擔比例明確化:
(1)補償基金來源包含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政府預算、捐贈收入等。(草案第26條)
(2)政府預算撥充以不超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三十為上限。(草案第27條)
4、補大不補小,補償給付限於死亡、重大傷害給付二類,避免醫事人員認為無須再負責賠償而影響其自律心、責任感及醫療品質。(草案第28條)
5、迅速審定補償,原則上於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草案第30條)
6、追償返還機制,如係醫事人員之故意、過失導致醫療事故發生,由政府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請求返還。(草案第33條)
7、平等互惠原則,非屬參加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其申請醫療 事故補償時,應本互惠原則,以該國或該地區亦給予我國人民同等權利時,始得享有本法申請補償之權利。(草案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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