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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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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2-01-1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10)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K他命氾濫,嚴重戕害國人健康,法務部決定從「製造、運輸、販賣」的源頭加重刑責。本次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含K他命)的刑責,從現行5年以上提高為7年以上;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刑責也從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院長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儘速完成修法。

院長表示,目前社會上相當關切吸食K他命是否科以刑責的問題,在藥物學、毒理學、法學均有討論,近來媒體及各界專家學者也從各種不同的觀點提供建議,因此院長指示法務部一方面進行立法修法,一方面亦應蒐集各方建議持續加以參考及研究。此外,院長也要求內政部在實務上提供意見,教育部及國防部針對學生及服役軍人加強宣導工作,院長並指示國科會召集會議,會同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共同討論,就吸毒檢測方面在實際執行上提供技術協助及進行跨部會合作。

法務部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4次修正,其中92年7月9日修正第4條規定,增列第4級毒品之處罰,嗣於98年5月20日再度修正,提高製造、運輸及販賣第1級、第2級及第3級毒品之罰金刑。由於現今第3級、第4級毒品有日益氾濫之趨勢,單純提高罰金刑度已無法遏止此種犯罪類型,為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為,實有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刑度之必要,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修正草案,並增列修正第36條條文。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者,自原來5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上,併科罰金部分則維持原條文規定。

二、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自原來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罰金部分則維持原條文規定。

三、增修第36條第2項規定,上開第4條修正,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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