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經濟部所提「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兆玄院長表示,為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及企業管理需要,本次針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吸引投資及便利企業運作等三大部分進行檢討、修正。其中有關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採行電子投票,便於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時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加以排除,除確保股東權益外,亦有助於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劉院長並指示經濟部積極與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公司法於18年12月26日公布,並自20年7月1日施行,經16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98年5月27日。公司法係規範全國所有公司的法律,與公司的運作及股東權益息息相關。為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適合公司使用,並謀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引進新制度,俾求周延及符合企業管理之需,因此研擬「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超過10年未清算完結者,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超過10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二)鑒於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之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於集中現象,為保障股東權益,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公司將電子股票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三)增列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規定,其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四)為期少數股東亦有當選董事之機會,以落實公司治理之基本精神,明定董事選舉應採累積投票制,不得以章程排除之。
(五)鑒於部分公司於過去年度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倘彈性運用,當有助於吸引投資,因此明定公司無虧損者,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