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將適用之犯罪主體限於「犯第4條至6條之被告」,迭有批評範圍過於狹隘,難以發揮防堵貪污功能,為嚴密法制,解決執行困境,因此特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犯罪主體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擴大適用範圍,嚴密法制,並兼顧人權保障。
二、現行可疑財產來源認定標準未臻合理,經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及各國立法例修正,規定公務員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義務。
三、適度提高刑度,將最高本刑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避免被告無懼輕刑而迴避說明義務,落實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