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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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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

日期:99-07-29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的規劃、設計、監造、估價、鑑定等業務,其服務品質良窳,攸關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次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增訂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調整建築師懲戒方式及國際間建築師相互認許等規定,對於建築師經營環境、服務品質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均有正面助益,內政部應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及醫師法等規定,修正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患者不能執行相關業務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二、配合我國進入WTO後營建產業未來發展趨勢,允許建築師可設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使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修正條文第7條)
三、強化個人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規範。(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7條)
四、增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股東、設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章程內容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24條)
五、將建築師違規情形分成違反執業行為及行政規定2類,違反執業行為維持懲戒處理程序,違反行政規定部分增訂第6章罰則。(修正條文第64條至第69條)
六、因應我國已加入國際組織,推動建築師相互認許,增訂外國建築師應我國建築師考試及執行業務之相關配合規定。(修正條文第73條)
七、增訂已設立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組織適用調整之過渡期間。(修正條文第74條)(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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