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拚執行力!劉揆邀縣市首長座談,盼加速執行583億元擴大內需方案

日期:97-12-05

行政院為展現政府加速推動公共建設的執行力,今天(12/5)劉院長邀集擴大內需方案中發包率低於七成的11個縣市首長舉行座談,希望中央地方聯手,能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發包,發揮公共建設帶動經濟成長的效益。
劉院長表示,當前經濟景氣成長趨緩,失業偏高,因此,創造就業機會、減少失業人口,是行政院當前最重要施政項目之一;而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提高預算執行率,以擴大內需,又是促進經濟景氣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補助地方公共建設預算583億元如能順利執行,對增加就業機會,提振經濟景氣,將有實質的助益,各縣市政府的執行良窳更攸關此項任務的成敗。
劉院長並表示,當初行政院推動本方案,是希望藉由加強地方建設來擴大內需,進而帶動國內經濟成長,但因為預算在中央立法院審議後,又在地方議會審議一次,以及行政作業的因素,以致壓縮了執行的時間,值此景氣低迷之際,更可顯示當初的規劃正確且具前瞻性。所幸在中央及地方共同努力下,目前標案發包件數百分比已達72.09%、公告件數百分比也已達82.18%,惟依立法院決議本案預算須於今年度執行完竣為原則,距年底僅餘不到1個月時限,顯然還未達到預期目標,希望各縣市年底前全部完成發包,使本方案能夠確實發揮功效。
今天與會的包括: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台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等11縣市首長均表示,年底前發包率可達99%以上。劉院長並期勉各縣市首長督導承辦同仁要把握時機,盡力推動,並建議參採工程會研訂並於12月3日函送各機關之建議提昇發包率各項措施(如附件),以加速預算執行,發揮擴大內需效益。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提昇發包率措施包括:
(一)加速辦理97年度尚未決標之工程:
1、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可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免公開上網招標,逕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
2、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有1或2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或開標結果廢標之案件,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僅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3、 決標時,善用政府採購法超底價決標之規定,亦即洽廠商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在不超過底價8%之範圍內,超底價決標。查核金額(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4%者,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4、 流廢標後,除檢討修正招標文件內容外,各流廢標案件應於流廢標後1星期內,立即決定是否依上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找2家以上優良廠商比價,或重行公告招標決標。
5、 招標機關於流廢標後檢討原因,研擬改善對策,例如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是否拆為數標分別辦理、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是否調降、預付款之金額是否調高(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等。各部會及縣市政府應即成立專案小組,檢討各相關案件之流廢標原因,研擬改善措施。
6、 對於流廢標重行招標之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案件,主動召開廠商說明會,聽取業者意見。如發現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技術規格、履約條款有限制競爭、不合理之處,立即修正,並鼓勵殷實廠商踴躍投標。未達查核金額之案件,可比照辦理。
7、 機關邀請過去3年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其邀請對象之選定,可參考本會建置之最近3年表現優良廠商資料庫,請至本會網站首頁 > 政府採購 > 採購資訊中心 > 民間廠商 > 其他(網址http://www.pcc.gov.tw/cht/index.php?)。
(二)加強執行中公共工程管理措施:
1、請針對執行機關之主管及主辦人員採行「重賞重罰」,獎懲分明,以激勵士氣。
(1)凡承辦政府重大公共建設相關人員,依承辦案件數量、預算規模、困難度、執行成效或能否克服重大困難有效推動工程而著有實績者,給予一定獎勵;若怠忽職守,則給予懲處。
(2)重大公共建設執行機關之主管及承辦人員之執行成效列入年終考績評比。
2、落實各單位履約管理權責
(1) 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依採購法第63條及契約規定追究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單位責任,並依契約規定處罰。
(2) 屬施工廠商因素導致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不佳,進度嚴重落後者,依採購法第101條及契約規定追究施工廠商責任,並依契約規定處罰。
(3) 若因建築師、技師等專業人員疏失造成公共工程無法順利執行者,依建築師法、技師法等相關規定移送懲戒,違法綁標者依法送辦。
3、專案列管重大公共工程進度異常案件
(1) 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全面專案列管所屬公共工程進度落後達5﹪以上、停工及解約案件,每兩週檢討辦理進度,若經檢討發現屬廠商或人為疏失,則依上述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2) 進度落後案件若屬機關間橫向聯繫溝通協調問題者,請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共建設推動會報」主動協助解決;如無法解決則提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委員會議」協調處理。
4、強化「公共建設推動會報」功能
(1)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共建設推動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落實檢討所屬公共建設(含1億元以下)執行情形,列管進度落後案件並解決跨單位困難問題。
(2)妥善利用公共建設督導小組成立之用地、土方、砂石、管線、環保、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及民眾抗爭困難問題等專案小組解決困難問題。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