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居住減壓、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全面減輕家庭育兒與經濟壓力,行政院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修正,以及考試院函送本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7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教育部也修正發布就學貸款辦法,於下半年的新學年度施行。今日針對居住減壓部分,行政院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等修正,以滿足青年成家育兒租屋及年長者安居需求,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卓院長指出,考量全國屋齡逾30年住宅高達6成,且危老重建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著重於刪除重建計畫申請之落日條款,使重建走向常態化;同時提高「婚育宅」或社福設施等容積獎勵,以減輕青年家庭負擔,並達到提升居住安全的政策目標。
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部分,卓院長強調有3項重點:第一是擴大自主都更推動模式,新增由所有權人主導,委託「全案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是檢討容積獎勵機制,提高民間捐贈社宅容積獎勵,優先作為「婚育宅」使用;第三是建立自主都更信保機制,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信保,將有助於提高民眾自主都更意願,並加速擴充婚育宅供給量能。卓院長指示該兩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相關部會共同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展現政府推動自主都更、改善居住安全、減輕青年家庭育兒負擔的堅定決心。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刪除本條例施行前依《建築法》已拆除之危險建築物申請重建適用,以及修正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訂定合法建築物認定自治法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變更重建計畫程序、重建與已報核都更事業範圍重疊之處理方式、得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之適用,並刪除施行期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三)增訂依建築基地住宅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比率及規模給予不同容積獎勵上限、社宅或其他社福設施之容積獎勵額度,並刪除時程獎勵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增訂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116年5月31日以前提出重建計畫申請且尚未核准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並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補助。(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
(五)修正條次與項次。(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
二、《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全案管理機構條件、監督管理與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第22條、第28條)
(二)修正全案管理機構於都更事業計畫記載事項,並延長禁止處分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第54條)
(三)增訂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無償捐贈社宅並優先出租婚育家庭使用、自主都更容積獎勵,並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適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
(四)修正稅賦減免實施年限,並增訂自主都更申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條件。(修正條文第67條、第72條之1)
(五)修正實施者違規處理措施,並配合住宅法修正所引款次。(修正條文第76條、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