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逾18年,社會情勢及相關法制已有大幅變動。我國現亦已著手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故該條例亦有配合該公約修正的必要,以與時俱進,並有效預防及打擊犯罪組織,因此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俾使犯罪組織定義更為明確,符合公約及因應犯罪組織犯罪活動多樣化之趨勢。(修正條文第2條)
二、現行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者之再犯加重處罰,並未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予刪除;又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於更生,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另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之威勢,要求民眾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爰增訂對該行為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三、為防止犯罪組織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修正條文第4條)
四、配合公約第10條,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刑事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之1)